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 計畫簡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職訓字第097150137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職訓字第0980110379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就業訓練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局之任務為:
(一)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宣導、監督等事項。
(三)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公告本局各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之分工目標及重點產業領域。
(五)本計畫項下成長型訓練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核定。
(六)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與成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控管。
(八)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務為: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項下接軌型訓練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項下扎根型訓練之規劃、宣導、辦理與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及查核。
(四)服務轄區內本訓練計畫申訴之處理。
(五)服務轄區內本訓練計畫執行成效之掌握與管理。
(六)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運用。
本局所屬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為辦理本計畫成長型訓練經費核撥相關事宜。
三、
本計畫所稱訓練計畫,包含接軌型訓練計畫、扎根型訓練計畫及成長型訓練計畫。
接軌型訓練計畫指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辦理之見習訓練。
扎根型訓練計畫指職訓中心(泰山職業訓練中心除外)與有意願辦理見習訓練之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規劃實體訓練課程與見習訓練課程,並由職訓中心自辦實體訓練,訓練單位辦理見習訓練。
成長型訓練計畫指二家以上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共同規劃,並辦理實體訓練與見習訓練。
四、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辦理本計畫各項訓練計畫之實體訓練或見習訓練者: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構。
(四)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五、
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報名參加訓練之日為結算基準日。
六、
本計畫所稱實體訓練課程,指職訓中心(泰山職業訓練中心除外)或其他訓練單位辦理有助於提升青年共通核心職能、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
本計畫所稱見習訓練課程,指由訓練單位辦理之工作崗位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見習訓練課程。
訓練單位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人數之計算,依該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聯合二家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見習訓練時,依各該訓練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
七、
本計畫第三點各項訓練計畫之實體訓練課程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見習訓練課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聯合二家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見習訓練課程,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准同意其訓練計畫者,得延長前項見習訓練課程期間,但該訓練計畫之見習訓練課程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計畫應於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八、
本計畫所稱受補助單位,指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實際辦理實體訓練課程或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
九、
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本局或職訓中心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
各項訓練計畫採事前申請原則辦理,自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訓練單位辦理接軌型及扎根型訓練計畫應向各職訓中心申請;辦理成長型訓練計畫應向本局申請。
訓練單位至遲應於規劃開訓日起前三十日,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下載填報於計畫網站之申請計畫,正式行文送本局或訓練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完成申請程序。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共同授權一家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十、
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附表一),其格式依附表規定辦理: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辦理實體訓練課程及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附表二)。
(三)共同辦理同一訓練計畫之不同訓練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個別申請者免付)(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書(附表四、附表五)。
(五)訓練執行成果與績效達成表(附表六)。
(六)訓練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實體訓練課程及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經費分攤表等資料(附表七)。
(七)辦理各項訓練課程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財(社)團法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分別檢附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
各項訓練計畫由本局或各職訓中心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八、九),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接獲本局或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本局或職訓中心應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本局或職訓中心得依訓練計畫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十二、
各項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百分之八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合併計算。
實體訓練課程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稿費、教材費、材料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勞工保險費、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見習訓練課程依實際參訓人數補助訓練單位訓練津貼,其餘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十三、
實體訓練課程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為:
(一)講座鐘點費:補助內聘講師(由訓練單位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最高 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二)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得補助術科課程安排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課,其鐘點費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三)外聘講師交通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稿費:撰稿費每千字中文八百五十元。屬撰稿講義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
(五)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三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按上課次數補助,每場次最高得補助二千元(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八)租車費:每日最高以九千元為上限。
(九)宣導費:訓練單位辦理招生業務相關活動經費,每項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
(十)人事費:每項訓練計畫以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每日八百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
(十一)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不含鐘點費、稿費、交通費、人事費)百分之十五。
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及以自有場地辦理實體訓練課程者,場地費不予補助。
見習訓練課程補助訓練單位辦理見習訓練之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
職訓中心自辦之實體訓練課程,本局不另補助經費。
十四、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本局或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公文通知本局或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前項各項目之變更次數各以二次為限。
十五、
訓練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或職訓中心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配合本局及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十)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視本局需要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十六、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附表十一)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附表十二、附表十三)。
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並得與參訓青年簽訂見習訓練契約書(附表十四)。
訓練單位應於辦理見習訓練期間,發給參訓學員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至少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並為參訓學員投保訓字保。
訓練單位得與參加見習訓練課程之青年簽立訓後僱用承諾書,惟約定青年訓後應服務之最低年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七、
符合第五點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參訓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訓練單位發給參訓學員之見習津貼非屬工資,參訓學員於結訓後,不得以本計畫訓練申領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學員於離訓後,不得以本計畫事由申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十八、
受補助單位未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本局或職訓中心得核減本局或職訓中心補助經費中屬該項未依計畫實施之實體訓練課程之鐘點費及全案行政管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或見習訓練課程之全案訓練津貼之百分之五。
十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或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三) 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四) 以同一計畫向本局或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局或職訓中心說明者。
(五) 未依據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當地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含)者。
(六) 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二十、
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附表十五),經審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受補助單位:
(一)本局或各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附表十六)。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七)。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八)。
(五)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九)。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二十)。
(七)結訓資料:
1. 學員訓練月誌(附表二十一)及學員簽到冊正本(附表二十二)。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 (需附電子文件檔) (附表二十三)。
4.學員考核成績(附表二十四)。
5.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二十五)。
6.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7.留用情形。
8.成果報告一份 (需附電子文件檔) (附表二十六)。
9.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原授權提出申請訓練計畫之單位彙整各受補助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中心將款項付予各受補助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本局或職訓中心者,本局或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二十一、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當月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當月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支給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當月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數佔當月總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前項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核定補助人數計算。
實際參訓時數及訓練費用依實體訓練課程及見習訓練課程,應分別計算。
二十二、
訓練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二十三、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因本局或各職訓中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職訓中心得依預算被刪除或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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